随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随州市建筑设计院、随县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1321财保100号
申请人:随州市建筑设计院,住所地随州市沿河大道1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勇,院长。
被申请人:随县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厉山镇神农居委会随县农贸超市二楼18号。
法定代表人:杨波,董事长。
申请人随州市建筑设计院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随县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随县老316国道与滨海东路交汇处(厉山一桥东头)的神龙湾小区的8-L-2、11-L-2、11-102、11-103、11-107、11-201、11-202、11-203、11-205、13-101、13-102、13-201、13-202号共计十三套商铺及11-2-301号一套住房予以查封。申请人已自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随州市建筑设计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随县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随县老316国道与滨海东路交汇处(厉山一桥东头)的神龙湾小区的8-L-2、11-L-2、11-102、11-103、11-107、11-201、11-202、11-203、11-205、13-101、13-102、13-201、13-202号共计十三套商铺及11-2-301号一套住房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随州市建筑设计院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先智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李培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