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与随州市建筑设计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303民初328号
原告***,女,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志坚,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随州市建筑设计院。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沿河大道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420585498
法定代表人李勇,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林森,随州市建筑设计院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少俊,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随州市建筑设计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56663.3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受被告雇请从事保洁工作。2019年2月1日下午,原告***在被告随州市建筑设计院做卫生时,从高处摔下致全身多处受伤,受伤后到随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5天,花医疗费90104.89元。2019年9月16日,经随州中意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腰椎骨折构成10级伤残,右手肌瘫构成9级伤残,伤后误工时间365天,护理时间150天,营养期90天,后期治疗费25000元,原被告双方就原告的损失赔偿未达成协议,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12月,原告之夫张家军与被告随州市建筑设计院签订《劳务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被告随州市建筑设计院将其办公室保洁工作承包给张家军,承包期:自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承包费10315元。2019年2月1日下午,原告***代替其夫张家军到被告随州市建筑设计院办公楼做保洁工作,在翻越卫生间窗户时不慎摔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随州市建筑设计院没有劳务或雇佣关系,将其列为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3元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晓明
人民陪审员  刘前富
人民陪审员  苏功茂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储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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