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联众兴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联众兴业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大宝饭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1民初18576号
原告:北京联众兴业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院**楼**15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方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大宝饭店,住,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龙潭路**/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联众兴业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大宝饭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北京联众兴业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在交费期限内,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宿云达
书记员薛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