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1民初11148号
原告:北京联众兴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8号院45号楼15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皓,北京市东方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大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左安门内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联众兴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大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皓,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空调设备维护费3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续签了《直燃型溴化锂机组系统维修保养文件-北京东城区大宝饭店直燃机组维护合同》(以下简称《维护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维修保养费用共计3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维修保养义务,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维修保养费。综上,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案涉合同未加盖其公章,被告从未使用“大宝饭店经理办公室”字样公章。大宝酒店于2019年后未经营,空调无维修必要,此外,酒店在2020年10月以前一直对外承包,被告并未参与经营,故不清楚原告是否完成了维修服务。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维护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原告为被告两台远大制冷供暖/热水三联供机组提供维修保养,每台机器每年保养费1.5万元,两台合计3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1.5万元保养费,合同期满后7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保养费尾款1.5万元。该合同被告处加盖“北京大宝饭店合同专用章”。该合同项下保养费3万元,被告已支付。被告对该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2019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续签《维修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其他内容与2018年所签《维修合同》完全一致。该合同被告处加盖“大宝饭店经理办公室”章。该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空调保养服务,每次保养,原告均会出具技术服务工作单,记载检查内容及现场处理措施,被告员工***、***等人在其上签字确认。
针对2019年《维修合同》项下3万元保养费,原告分别于2020年1月2日、2020年10月13日向被告开具数额分别为1.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被告确认均已收到,其中开具日期为2020年1月2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已进行抵扣;开具日期为2020年10月13日的发票被告未进行抵扣。
原告于2020年4月30日向被告发送《催款函》,要求被告支付保养费3万元。
对于前后两份合同为何被告所***不一致,原告提出其将加***的合同邮寄给被告,被告收到并加***后再寄还给原告,为何被告在2019年合同上加盖经理办公室章,原告不清楚。
原、被告签订案涉合同时名称分别为北京联众兴业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大宝饭店。
以上事实有《维修合同》两份、发票两张、技术服务工作单、《催款函》及双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提出其从未使用“大宝饭店经理办公室”章,但被告同时确认在签订合同期间饭店承包给他人,即被告并不掌握公章使用情况。考虑到案涉合同是对此前已履行完毕合同的续签,除有效期不一致外,其他内容完全一致,且被告签收发票并已进行抵扣。综上,本院认为,2019年《维修合同》被告处加盖“大宝饭店经理办公室”章,系被告真实意思表示。案涉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了空调维修、保养服务,其有权要求被告支付保养费3万元,本院对此予以支持;被告未按时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000元,本院对此亦予以支持。基于前述认定,本院对于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大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北京联众兴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养费3万元;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大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北京联众兴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北京大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