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联众兴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联众兴业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大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6803号 原告:北京联众兴业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开发区文化园路8号院45号楼15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皓,北京市东方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大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左安门内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联众兴业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大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联众兴业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联众兴业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耿 侃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