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5503号
原告:北京联众兴业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8号院45号楼15层15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皓,北京市东方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大宝饭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左安门内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联众兴业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大宝饭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联众兴业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联众兴业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联众兴业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北京联众兴业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