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昊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2民特2号
申请人: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49号之二津滨腾越大厦北塔21层。
法定代表人:郑炳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惠军、张昭,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夏昊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亲水南大街36号。
法定代表人:叶祖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成诚,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7月1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陕西省神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大爆破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昊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盛实业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宏大爆破公司称,1.撤销石嘴山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8)石仲字第047号仲裁裁决;2.本案申请费由昊盛实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石仲字第047号仲裁裁决存在枉法裁判、严重影响客观事实情形。首先,仲裁裁决故意回避宁夏昊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孤岛煤矿(以下简称孤岛煤矿)与***之间的授权代理关系,违背客观事实,属枉法裁判,违反法律规定。2013年11月30日,宏大爆破公司与孤岛煤矿签订《宁夏昊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孤岛煤矿爆破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孤岛煤矿将位于石嘴山市某某的爆破施工任务发包给宏大爆破公司。2014年3月,孤岛煤矿授权***为代表人与宏大爆破公司签订《宁夏昊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孤岛煤矿爆破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对2013年11月30日的施工合同内容进行了变更。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工程量结算均由***签字确认。***作为孤岛煤矿的授权代表人,有变更合同价格的权限,也有结算工程量的权限,甚至自愿为案涉工程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仲裁裁决未查明孤岛煤矿与***之间的关系,也未查明***在案涉工程中的身份,刻意拆分证据后不予采信使仲裁裁决事实不清,明显有倾向性;其次,仲裁裁决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程序违法。宏大爆破公司提交的《完工工程量确认表》中既有孤岛煤矿的盖章,又有***的签字。***在工程量确认表中签字的行为即可说明***有结算工程款的授权,仲裁庭已认可该证据,却又以宏大爆破公司没有授权委托书或其他证据可佐证***是授权代表为由,裁决***仅有代表孤岛煤矿签订协议的权限,没有结算工程款的权限,自相矛盾。宏大爆破公司就其与孤岛煤矿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以及工程结算金额等内容已完成举证责任,孤岛煤矿和***应当承担付款的举证责任。但仲裁裁决将付款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宏大爆破公司,由宏大爆破公司确认已付款项的数额,加重宏大爆破公司举证责任系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撤销(2018)石仲字第047号仲裁裁决。
昊盛实业公司称,石嘴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石仲字第047号仲裁裁决事实认定清楚、裁决结果公正、裁决程序合法,宏大爆破公司的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首先,关于仲裁裁决书认定***无结算授权的问题。***不是昊盛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公司从未授权***进行债务确认或工程结算,宏大爆破公司在无证据的情况下,仅以***在补充协议中签字即认为***可以代表昊盛实业公司办理工程结算属于片面推断,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仲裁裁决依据查明的事实对宏大爆破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是正确的,并不存在仲裁裁决违背事实和枉法裁判的行为;其次,关于仲裁程序中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宏大爆破公司在仲裁庭审中提供的证据多为单方制作,并无昊盛实业公司的确认,且宏大爆破公司诉讼请求的数额多次变更,始终无法确定具体数额,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宏大爆破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仲裁裁决中对宏大爆破公司提交的证据不予采信是对证明力进行审查后对案件事实作出的判断,这是对案件实体的审理不存在程序瑕疵,不属于程序违法;最后,昊盛实业公司从未与宏大爆破公司发生买卖合同关系或工程施工关系,宏大爆破公司未能提供昊盛实业公司向其付款或开具发票的证据用以证实其与昊盛实业公司履行合同。昊盛实业公司没有隐瞒案件事实的情况,故宏大爆破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能成立。
***称,仲裁裁决程序合法、事实清楚、结果正确,不存在宏大爆破公司陈述的撤销理由。宏大爆破公司应当举证证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第六项的情形,故应当驳回其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石嘴山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石仲字第047号裁决:一、宁夏昊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孤岛煤矿支付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59988.8元;二、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三、仲裁费36855元,由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761元,由宁夏昊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孤岛煤矿负担1094元。鉴定费20000元,由宁夏昊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孤岛煤矿负担。
另查明,孤岛煤矿于2020年1月16日办理注销登记。
本院认为,孤岛煤矿系昊盛实业公司分公司。孤岛煤矿已于2020年1月16日办理注销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宏大爆破公司认为昊盛实业公司、***隐瞒了其与案外人之间承包合同的相关证据的理由不能成立。经本院审查,宏大爆破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石嘴山仲裁委员会作出该裁决书存在枉法裁决、程序违法的情形,故宏大爆破公司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宏大爆破公司申请撤销石嘴山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石仲字第047号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可申请撤销裁决的法定情形及事由,其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张 红
审判员 安立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芳
书记员 李 彤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