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民初12004号
原告: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芃,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志勤,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青岛海防工程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炜林,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海防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
原告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建设工程施工结欠价款14670961元,支付逾期利息2090612元(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75%,期限自2016年7月1日暂计至2019年6月30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0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双方约定组成联合体,以项目合作形式共同参与采石项目的施工工作。原告作为实际施工方已经完成了约定的施工作业,工程在2014年8月通过业主组织的竣工验收,2015年12月通过了业主的结算审核。
被告海防工程局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交了情况说明一份,认为涉及本案工程的技术参数、技术文件及结算审计材料属于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本案应由军事法院审理。
原告提交了追加第三人申请书,要求追加某部队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某部队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交的情况说明载明:某某部队已撤销归建我部,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参与的某二期采石工程项目为机密级以上工程项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及机密级以上的案件应由军事法院管辖,本案应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事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事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牟 林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戴清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