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锦霈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锦霈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2财保107号
申请人: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马洒营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673609523G。
法定代表人:张素芬。
被申请人: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地址:福田区新州路吉莲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12445L。
法定代表人:林孚孺。
申请人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6475.25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昆***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6475.25元的财产。
保全费685元,申请人昆***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静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符慧芸
书记员李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