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甘1025执457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住址: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徐建。
委托代理人秦涛,男,汉族,住宁县。
被申请执行人正宁县惠民康复医院。
住址:正宁县。
法定代表人:贾孝珍。
关于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正宁县惠民康复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1025民初459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正宁县惠民康复医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正宁县惠民康复医院于2017年7月13日前交清了全部案款。
本院认为,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1025民初4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同意结案。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1025民初45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