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6民初8831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道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道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告:天津市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正融科技大厦2号楼9层903-904室。
法定代表人:武娟,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合约法务中心总监。
第三人:橙果聚品(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东江道与内江路交口南侧香年广场1-2-905。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第三人: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407号3102房间。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尚***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橙果聚品(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徐 婷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