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北京同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北京义德顺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行为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执异32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申请执行人:北京同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西果园科委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义德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4号楼10层1014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北京同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人园林公司)与北京义德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德顺公司)、***仲裁一案[执行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841号裁决书;执行案号:(2018)京01执176号、(2022)京01执恢71号]过程中,***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述称,请求终结执行(2018)京01执176号及(2022)京01执恢71号执行案件。事实与理由:2022年6月13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202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351号裁决书,裁决撤销义德顺公司与同人园林公司于2010年3月9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并裁决义德顺公司及***在该协议项下不具有任何给付义务。据此***特提出异议申请。 为支持其异议主张,***提交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6月13日作出的(202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351号裁决书复印件。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6年7月14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841号裁决书(以下简称0841号裁决书),裁决:(一)义德顺公司向同人园林公司支付原苗木成本及砍除毁损补偿款人民币2055万元;(二)***对义德顺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224900元,****公司承担,上述仲裁费已由同人园林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缴纳的预付款相冲抵,因此义德顺公司应向同人园林公司偿付同人园林公司为其垫付的仲裁费人民币224900元。上述第(一)、(三)***德顺公司应向同人园林公司支付的款项,应在本裁决书作出之日30日内支付完毕。 裁决生效后,因义德顺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同人园林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8)京01执176号案件立案执行。现本院以(2022)京01执恢71号案件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中,***未履行0841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采取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现***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6月13日作出的[202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351号裁决书撤销义德顺公司与同人园林公司于2010年3月9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义德顺公司及***在该协议项下不具有任何给付义务为由要求对0841号裁决书终结执行,该申请应先向执行实施部门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提出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徐梓程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