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3执120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6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申请执行人:北京义德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4号楼10层1014室,组织机构代码69771278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同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西果园科委院内,组织机构代码102987272。
法定代表人:***。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351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351号裁决确定的被执行人应支付的款项。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宁 群
审判员 王 瑞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张 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