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北京同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执1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同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西果园科委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义德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4号楼10层1014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首斌,住北京市海淀区。
北京同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北京义德顺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841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北京义德顺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同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曾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现北京同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义德顺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对外投资及其名下房屋所有权、车辆所有权登记等情况分别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北京义德顺科技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对外投资,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无对外投资,其名下有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本案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8900元;查封了***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茉莉园西里8号楼9层902房产;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逸成东苑1号楼10层1单元1001房产;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石油大学甲2号楼1层1门107房产;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林翠西里28号楼7层1-702房产;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白庙路甲1号13层2门1303房产;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林翠西里48号楼21层2101房产。本院对上述查封房产已经依法委托进行评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向本院致函,以其(2018)京0102执11935号执行案件债权人对***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茉莉园西里8号楼9层902的房产享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请求将上述查封房产移送该院执行,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已将北京市海淀区茉莉园西里8号楼9层902的房产的执行权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并告知该院在后续执行程序中,对我院执行案件债权人北京同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作为首先查封债权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依法予以保护。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应予许可。本院已于2018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尚有人民币20774900元等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84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本案具备了恢复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闫帮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齐乐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