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与北京同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民初624

原告:***,女,196949日出生。

被告:北京同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西果园科委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国信,执行董事。

第三人:周首斌,男,1969625日出生。

第三人:北京义德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4号楼101014室。

法定代表人:刘开玲。

原告***与被告北京同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人公司)、第三人周首斌、第三人北京义德顺科技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8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减、免、缓未获审批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郭燕枝
审  判  员   柳适思
审  判  员   朱文君

二○一八年九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郭仁鑫
法 官 助 理   王 梦
书  记  员   刘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