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民初623号
原告:***,女,1969年4月9日出生。
被告:北京同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西果园科委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国信,执行董事。
第三人:周首斌,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
第三人:北京义德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4号楼10层1014室。
法定代表人:刘开玲。
原告***与被告北京同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人公司)、第三人周首斌、第三人北京义德顺科技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减、免、缓未获审批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郭燕枝
审 判 员 柳适思
审 判 员 朱文君
二○一八年九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郭仁鑫
法 官 助 理 王 梦
书 记 员 刘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