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1民初2049号
原告:***,男,汉族,1956年10月17日生,住辽宁省北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三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2431701865。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连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