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石润宸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连金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1民初2049号 原告:***,男,汉族,1956年10月17日生,住辽宁省北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三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2431701865。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连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