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美家建设有限公司

***与四川富美家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181民初3521号
原告:***,男,195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告:四川富美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科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1697184F。
被告:***,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原告***诉被告四川富美家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师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