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1民初1936号
原告:四川富美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科南路38号12栋8层808号。
法定代表人:郑黎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伟,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恒,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聚峰谷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龚家村二十一组(龚家村委员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严明峻,董事长。
原告四川富美家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聚峰谷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富美家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富美家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廖文孝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