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美家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富美家建设有限公司、四川聚峰谷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1财保16号
申请人:四川富美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科南路38号12栋8层808号。
法定代表人:郑黎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恒,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伟,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聚峰谷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龚家村二十一组(龚家村委员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严明峻,董事长。
申请人四川富美家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聚峰谷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存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淮口支行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限额350万元,对被申请人四川聚峰谷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存于华夏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限额225373.21元。申请人四川富美家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富美家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聚峰谷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聚峰谷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存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淮口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2284××××6906),限额350万元,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聚峰谷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存于华夏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的银行存款(账号1135××××7391),限额225373.21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四川富美家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钟世谷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曾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