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迦南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安科防水堵漏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迦南建设有限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10民特2457号

申请人:杭州安科防水堵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彭埠镇六堡三官堂二区186号主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迦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欢乐城喜悦庭4幢2414室。

法定代表人:*国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杭州安科防水堵漏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杭州迦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杭州安科防水堵漏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杭州迦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17日经杭州市余杭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杭州迦南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杭州安科防水堵漏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685000元,于2020年7月20日前支付385000元,余款300000元于2020年10月20日前付清;

二、如申请人杭州迦南建设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债务履行,则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申请人杭州安科防水堵漏工程有限公司有权按金额685000元加利息35000元扣除申请人杭州迦南建设有限公司已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申请人杭州安科防水堵漏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双方今后无其他争议。

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司法确认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并赋予上述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

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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