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迦南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迦南建设有限公司、南通连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民申15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杭州迦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欢乐城喜悦庭4幢24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88265126C。
法定代表人:*国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通连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悦来镇镇中北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585523391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再审申请人杭州迦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通连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金宝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7民终5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杭州迦南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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