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民终46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农民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闲富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1106858331000。
法定代表人:余栋豪,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迦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欢乐城喜悦庭4幢24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88265126C。
法定代表人:*国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东明、***,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农民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因与被上诉人杭州迦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0)浙0110民初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农民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农民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94元,减半收取8297元,由上诉人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农民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员丁晔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