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执2072号
申请人:合肥皓麟标准件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150号万达广场14幢、15幢3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UH81X7。
法定代表人:闫瑞刚
被执行人:安徽望湖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住长丰县吴山镇百花大道与水湖路交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TBP1A32。
法定代表人:周继。
本院在执行合肥皓麟标准件有限公司与安徽望湖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其一直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起网络查询,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14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锟
审判员 甘 超
审判员 杨 青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侯剑锋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执2072号
申请人:合肥皓麟标准件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150号万达广场14幢、15幢3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UH81X7。
法定代表人:闫瑞刚
被执行人:安徽望湖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住长丰县吴山镇百花大道与水湖路交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TBP1A32。
法定代表人:周继。
本院在执行合肥皓麟标准件有限公司与安徽望湖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其一直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起网络查询,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14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锟
审判员 甘 超
审判员 杨 青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侯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