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1054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华中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翡翠路与上小路交叉口西南国际汽车城20#1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N2H1995。
法定代表人:储根生。
被执行人:安徽望湖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吴山镇百花大道与水湖路交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TBP1A32。
法定代表人:周继,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合肥华中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望湖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望湖建筑工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望湖建筑工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91833.28元[其中支付货款1038922.96元、利息暂计31341.32元(以1038922.96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2月18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13140元、案件受理费8429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郭小宁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马晋超
书 记 员 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