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望湖建筑工业有限公司

合肥创领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安徽望湖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民初20884号
原告:合肥创领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凤台路北淮南路西利港银河新城37栋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2MA2U9MQF54(1-1)。
法定代表人:李元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望湖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吴山镇百花大道与水湖路交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TBP1A32。
法定代表人:周继,总经理。
原告合肥创领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望湖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合肥创领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望湖建筑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合肥创领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合肥创领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望湖建筑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合肥创领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朝保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董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