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执恢6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12月04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执行人:成都市嘉洲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牛乡付家蹍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张玉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06民特40号民事裁定书立案受理**与成都市嘉洲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执行标的5000000元,执行费524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进行财产报告,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成都市嘉洲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房屋(权3350705);有川A×××××林肯城市牌车辆、川A×××××大众汽车牌车辆、川A×××××海格牌车辆,由于(2020)川0106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成都市嘉洲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成都市嘉洲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解除以上资产查封,故已解除对以上资产的查封。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账户、证券、工商等信息进行多次查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73866.14元,已支付给成都市嘉洲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志军
审判员 程 曼
审判员 何金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艾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