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嘉洲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成都鼎弘优创投资中心、某某、某某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执恢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鼎弘优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西楼310号。
法定代表人:陈红炬。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金牛乡付家碾村六组。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成都市嘉洲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牛乡付家碾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民初676号民事调解书,恢复执行成都鼎弘优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申请执行上列被执行人一案。
恢复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存款393025.22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中查明,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0106破申1号民事裁定,受理成都市蜀中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对成都市嘉洲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经查,其余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明
审判员  罗宇
审判员  侯钢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