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嘉洲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成都金嘉洲建材有限公司、成都市嘉洲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等3528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13执1309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
被执行人:成都金嘉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创新路**。
法定代表人:张玉兰。
被执行人:成都市嘉洲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牛乡付家碾村**/div>
法定代表人:张玉兰。
被执行人:张玉兰,女性,1962年05月17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吴艾,男性,1964年11月26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执行人成都金嘉洲建材有限公司、成都市嘉洲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张玉兰、吴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0113执1309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2019)川0113执1309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成都金嘉洲建材有限公司、成都市嘉洲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张玉兰、吴艾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振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