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嘉洲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彭州鑫源物流运业有限公司、成都市嘉洲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执720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彭州鑫源物流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彭州市天彭镇朝阳南路628号。
法定代表人:刘敬贵。
被执行人:成都市嘉洲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牛乡付家碾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张玉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06民初590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彭州鑫源物流运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市嘉洲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张玉兰)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05755.48元及利息,执行费2986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进行财产报告,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查询到被执行人成都市嘉洲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房屋,本案已查封,但属轮候暂不能处置;被执行人有川A×××××、川A×××××、川A×××××车辆,本案已查封,但属轮候且未实际控制,暂不能处置。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账户、证券、工商等信息进行多次查询,已冻结银行账户无大额存款。冻结了被执行人成都市嘉洲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在铁路总公司拉林铁路建设总指挥部的应收款,但该款项暂不具备支付条件,故暂无法执行。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志军
审判员  程 曼
审判员  何金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艾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