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嘉洲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四川保华石化有限公司、成都市嘉洲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执148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保华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新津工业园区兴化五路。

法定代表人:侯一鸣。

被执行人:成都市嘉洲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牛乡付家碾村**。

法定代表人:张玉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06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四川保华石化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嘉洲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1428元及利息,执行费71元。执行过程中,依据(2020)川0106破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已于2020年4月17日受理成都市嘉洲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据(2020)川0106破1号之四民事裁定书,已宣布自2021年1月20日起对成都市嘉洲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进行重整。由于被执行人成都市嘉洲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正在进行重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106执1483号四川保华石化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嘉洲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所有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志军

审判员  程 曼

审判员  何金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刘艾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