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嘉洲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成都金嘉洲建材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复341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成都金嘉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创新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兰,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1号。

负责人:张强,行长。

被执行人:成都市嘉洲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牛乡付家碾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张玉兰,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玉兰,女,196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复议申请人成都金嘉洲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嘉洲公司)不服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3执异2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查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招行成都分行)与金嘉洲公司、成都市嘉洲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洲公司)、张玉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作出(2019)川律公证执字第147号执行证书,该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7月1日,招行成都分行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9)川0113执1309号。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院拟对被执行人金嘉洲公司位于青白江区工业用地【权证号为青国用(2016)第309号】进行公开司法拍卖,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2019)川0113执130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对被执行人金嘉洲公司位于青白江区工业用地【权证号为青国用(2016)第309号】及地面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评估;二、评估方式:传统评估。2019年8月27日,该院委托评估机构对上述土地及地面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结论为房地产评估总价为3567.29万元。2020年5月13日,该院作出(2019)川0113执1309号执行裁定书,并在京东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将于2020年6月15日10时至2020年6月16日10时(延时的除外)对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用房地产进行公开拍卖。评估价:3567.29万元,起拍价:2497.1030万元,保证金249.7103万元。增价幅度:5万元(以及其整倍数)。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认为,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该案中,金嘉洲公司无证据证明本次网络司法拍卖存在上述情形。二、金嘉洲公司认为其厂房、土地的评估价值过低,请求重新评估,该院已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2020)川0113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了金嘉洲公司的异议请求。三、本次网络司法拍卖确定的起拍价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否先行清场,不影响拍卖的进行。综上,金嘉洲公司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其请求该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金嘉洲公司的异议请求。

金嘉洲公司复议称,其已向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类推,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请求撤销(2020)川0113执异22号执行裁定,中止案涉标的物的拍卖。

本院查明事实与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金嘉洲公司复议基于法律上的理由主要为其已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故应中止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应裁定是否受理。本案中,金嘉洲公司仅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并未裁定受理,因此,金嘉洲公司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类推中止执行程序,系对法律规定错误适用,其复议请求不能成立。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成都金嘉洲建材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3执异22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锐

审判员 张 争

审判员 夏小璐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