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902财保572号
申请人:合肥鸿山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高新区玉兰大道18号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郭兰芝,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濮阳国热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昆吾路中断129号。
法定代表人:付成寅,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合肥鸿山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濮阳国热热力有限公司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名下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被申请人濮阳国热热力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豫J×××××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9年12月日起至2021年12月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办理抵押、买卖等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日
书记员 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