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4执保527号
申请人:四川鑫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永宁镇花篱组306号。
法定代表人:张顺强。
被申请人:四川省蜀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锦江区琉璃中街40号。
法定代表人:刘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鑫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蜀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四川鑫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蜀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财产线索。申请人四川鑫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鑫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3859000.00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蜀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财产线索: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账号:51×××12;2、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博海路支行,账号:12×××98)。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洪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韦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