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蜀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胡传国、成都锦江琉璃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蜀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执239号

申请执行人:胡传国,男,196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成都锦江琉璃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琉璃乡政府。

法定代表人:宋宗铭。

被执行人:四川省蜀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琉璃中街**。

法定代表人:刘康。

本院在执行胡传国与成都锦江琉璃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蜀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现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无异议。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胡传国有案件受理费308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发广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



书记员卫奕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