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民终213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新都苏宁易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蜀龙大道中段133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蜀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琉璃中街4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新都苏宁易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蜀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2)川0114民初5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新都苏宁易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新都苏宁易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