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美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13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合高新执字第00719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美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合***一初字第0011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3090477元(其中工程款本金3021000元,违约金20000元,诉讼费16502元,执行费32957元,未计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