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绿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修武县五里源乡东水寨村村民委员会与新乡市绿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都银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21民初835号
原告:修武县五里源乡东水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修武县五里源乡东水寨村。
负责人:刘国富,村党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爱国,焦作市修武县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才,男,该村委会党支部副书记。
被告:新乡市绿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史庄镇陈庄村。
法定代表人:冯全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增双,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86年10月11日出生,住修武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武县五里源乡东水寨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新乡市绿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乡市绿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新乡市绿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修武县五里源乡东水寨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修武县五里源乡东水寨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审判员 康 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范桥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