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绿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新乡市绿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修武县五里源乡东水寨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21民初1342号
原告:新乡市绿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史庄镇陈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47457625367。
法定代表人:冯全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家杰,河南富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增双,男,汉族,1972年10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系工作人员。
被告:修武县五里源乡东水寨村村民委员会,地址:修武县五里源乡东水寨村,组织机构代码证:B6800001-5。
法定代表人:刘国富,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爱国,焦作市修武县贤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林凡,男,汉族,1994年7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修武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绿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修武县五里源乡东水寨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绿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范鑫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