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绿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市泰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新乡市绿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84民初7285号
原告:郑州市泰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郭店镇107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世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留杰,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绿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获嘉县史庄镇陈庄村。
法定代表人:冯全武。
原告郑州市泰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公司)与被告新乡市绿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园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留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绿色园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泰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绿色园林公司支付泰安公司货款564413.82元,并自2018年8月11日起按照欠款金额的日千分之一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初,泰安公司与绿色园林公司口头协商确定了预拌混凝土供需关系,并自4月7日开始向绿色园林公司位于新郑市××店镇产业新城一期公园项目供应预拌混凝土。2018年5月29日,泰安公司和绿色园林公司根据4月初的协商内容补签一份《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约定泰安公司按照绿色园林公司技术要求及通知,向绿色园林公司供应各种规格的预拌混凝土,价格根据市场行情浮动,按照实际供应量每月付80%的当月货款,停止要货30天以上,绿色园林公司应当在一个月内结清全部货款,逾期付款按照欠款金额的日千分之五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4月7日至7月10日,泰安公司先后68次向绿色园林公司运送预拌混凝土,共计货款564413.82元。绿色园林公司收货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经多次催要,一直拖延不还。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庭审时泰安公司称,绿色园林公司一直以工程款未结算为由拖延支付货款并不予结算;主要由刘天鹏签字接货,有时他不在工地,急需卸货就由工地其他人代签,谢长友、赵亮等都是该公司工地员工,其中赵亮还是签订合同的委托代理人。
绿色园林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7日,泰安公司开始向绿色园林公司承建的新郑产业新城中央公园一期展示区景观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5月29日,泰安公司(供方)和绿色园林公司(需方)签订《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约定供方向需方承建的新郑产业新城一期公园提供预拌混凝土,结算数量按实际供应量计算,价格按市场行情定价,此价格含运费,不含泵送费用、防冻剂及膨胀剂费用(不含税票);商品砼数量以供方电子衡计量,供方砼出厂以前,需方可派专人到供方随车监磅签字确认数量,每车砼运至施工现场时,由需方指定刘天鹏签收,砼实际结算数量以需方监磅人员或施工现场专人签收的供方发货单为准;月付进度量80%;需方应依照合同规定按时向供方支付混凝土款,否则所有用混凝土不再享受本合同的优惠价格,均按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的同期基准价格结算,且供方有权停止供货;工程连续停工或者停止要货30天以上,需方应在壹个月内付清供方砼货款;需方不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砼款,逾期则每日加收欠款全额的千分之五作为滞纳金。合同落款处泰安公司、绿色园林公司分别加盖公章,乔红星、赵亮分别作为委托代理人签名。
泰安公司提交2018年4月7日至7月10日砼发货单56份,均载明收货单位为绿色园林公司,工程名称为新郑产业新城中央花园一期展示区景观工程,并有谢长有、刘天鹏、赵亮等人签名确认。经核算,2018年4月份所涉M10砂浆124.03T、C30P6商品砼171.5m3、C30商品砼265.09m3;5月份所涉C30商品砼468.63m3、C30细石商品砼3.23m3;6月份所涉C30细石商品砼77.61m3、C20商品砼221.67m3;7月份所涉C30P6商品砼70.05m3。
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发布的2018年4月份、5月份、6月份、7月份郑州市建设工程主要材料预结算价格信息的通知载明:2018年4月份C30商品砼最大粒径15㎜、20㎜不含税单价(下同)分别为422.33元/m3、412.62元/m3,M10砂浆单价228.84元/T。5月份C30商品砼最大粒径15㎜、20㎜单价分别为407.77元/m3、398.06元/m3。6月份C30商品砼最大粒径15㎜、20㎜单价分别为475.73元/m3、466.02元/m3,C20商品砼最大粒径15㎜、20㎜单价分别为441.75元/m3、432.04元/m3。7月份C30商品砼最大粒径15㎜、20㎜单价分别为514.56元/m3、504.85元/m3。
另查明,泰安公司主张的单价均为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办公室公布的不含税单价,并主张其中C30细石商品砼价格按照C30最大粒径15㎜的单价计算,C20、C30P6及C30商品砼价格均按照最大粒径20㎜的单价计算。
本院认为,泰安公司向绿色园林公司提供商品砼、砂浆的事实,有《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发货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相关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泰安公司向绿色园林公司提供商品砼、砂浆,绿色园林公司应依约及时支付相应的货款。鉴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价格按照市场行情定价(不含税票),并约定绿色园林公司未按时支付款项时按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办公室的同期基准价格结算,依据上述约定,现泰安公司要求按照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办公室公布的价格标准计算货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为:2018年4月份货款208528.79元(124.03×228.84+171.5×412.62+265.09×412.62),5月份货款187859.95元(468.63×398.06+3.23×407.77),6月份货款132691.71元(77.61×475.73+221.67×432.04),7月份35364.74元(70.05×504.85),以上共计564445.19元。因此,泰安公司要求绿色园林公司支付货款564413.82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泰安公司主张按日千分之一自2018年8月11日起支付违约金,鉴于双方约定按日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过高,按照相关规定,并根据合同“停止要货30天以上,需方应在壹个月内付清供方砼货款”的约定,绿色园林公司应按下列方式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自2018年8月11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2019年8月20日计至货款付清之日。
绿色园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乡市绿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市泰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564413.8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自2018年8月11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2019年8月20日计至货款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郑州市泰安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44元,减半收取计4722元,由被告新乡市绿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卫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王慕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