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绿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乡市绿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民终1942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女,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闯闯,河南执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佳欣,河南执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绿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史庄镇陈庄村。
法定代表人:冯全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家杰,河南富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修武县五里源乡东水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修武县五里源乡东水寨村。
负责人:李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喜庆,河南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乡市绿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乡绿色园林)因与被上诉人修武县五里源乡东水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水寨村委)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2020)豫0821民初1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1、对合同效力的确认是审理合同案件的前提和基础。本案中,应对东水寨村委与新乡绿色园林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东水寨村委与***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效力予以确认。2、应查明东水寨村委与***签订合同时,东水寨村委与新乡绿色园林之间的合同是否解除。3、应依据本案证据,客观认定涉案树木(苗木)的归属,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依法妥善处理涉案树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2020)豫0821民初19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乡市绿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28元、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军
审判员 余同云
审判员 张雪娇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程全法
书记员王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