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绿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乡市绿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84民初6751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2月12日出生,住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留杰,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绿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获嘉县史庄镇陈庄村。
法定代表人:冯全武,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新乡市绿色园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留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乡市绿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参加诉讼,按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机械租赁费、货款等,共计15685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欠款利息,至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至7月,被告承包位于新郑市××店镇产业新城一期公园项目工程建设期间,委托原告组织当地民工干杂活及租用小机械施工,应支付原告劳务费用、机械租赁费等费用共计114850元。后因被告施工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进展缓慢而被业主单位解除承包合同。解除合同后,被告委托原告民工看护施工机械及养护工程栽种苗木至今。现被告拖欠原告的各项费用一直不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新乡市绿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3月至7月,被告新乡市绿色园林有限公司承包位于新郑市××店镇产业新城中央公园一期项目工程建设期间,指定刘天鹏签收收取供料方所供应的混凝土等材料。原告***组织当地民工为该建设工程项目干杂活及租用小机械施工。刘天鹏在原告***所送货物、小钩机整理场地、小钩机平土、小钩机平石子、民工杂工天数等的《销货清单》上签名加以确认,被告公司项目经理赵亮等人在原告出具的《现金支出单》上签名。2019年6月10日,原告与被告公司的刘天鹏针对原告所带领民工为涉案工程项目施工的人工费、机械租赁费、混凝土泵车台班费(含挪车)和液化气费进行了结算,确认被告公司拖欠原告人工费、机械租赁等费用合计114850元,原告***在张辛庄村村民(劳务方)处签名,刘天鹏被告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处签名对《新乡市绿色园林有限公司(中央公园项目)拖欠机械费及人工费清单》加以确认。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该清单中的劳务报酬。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请求处理。
另查,原告提交的陈套出具的《证明》显示:“兹证明张彦军自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至今在我公司新郑华夏中央公园项目工地从事仓管及苗木养护工作,月工资叁仟元(3000.00)整,14个月的工资,共计四万两千元整,至今未支付。新乡绿色园林有限公司证明人:陈套2020年8月31日”。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销货清单》、《现金支出单》、《新乡市绿色园林有限公司(中央公园项目)拖欠机械费及人工费清单》、陈套出具的《证明》以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带领当地民工为被告新乡市绿色园林有限公司承包的位于新郑市××店镇产业新城中央公园一期建设工程项目从事干杂活及租用小机械施工等劳务,被告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经原告与被告公司所指派的人员刘天鹏结算,被告欠原告劳务报酬114850元,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新乡市绿色园林有限公司(中央公园项目)拖欠机械费及人工费清单》中的劳务报酬11485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114850元,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针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支付劳务报酬114850元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欠款利息,至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交的陈套出具的《证明》等材料不能证实陈套与被告公司之间的关系,也无法证实张彦军自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至今在被告公司新郑华夏中央公园项目工地从事仓管及苗木养护工作的劳务报酬是否应由原告向被告索要,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劳务报酬42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新乡市绿色园林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在庭审中答辩、质证和辩论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乡市绿色园林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报酬114850元,并以11485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至被告付清劳务报酬114850元之日为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8元,减半收取1719元,原告***负担420元,被告新乡市绿色园林有限公司负担1299元。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299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予退还,待被告向原告支付114850元劳务报酬及其逾期利息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岳宏欣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季金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