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中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皇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958号
申请人:陕西中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086,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逸翠尚府(北区)2幢5单元401南室。
法定代表人:张晓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全进,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皇泰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李佑雄,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02月0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申请人陕西中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00000元。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担保额100000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中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皇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00000元(户名:陕西皇泰实业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XXXXXX支行,账号:XXXX********)。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二十日前书面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陕西中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万民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骆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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