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村镇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꽭某某、株洲村镇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6143号 原告:***,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子,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告:株洲村镇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37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898号高科总部壹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株洲村镇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彭 鸿 森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袁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