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6143号
原告:***,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子,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告:株洲村镇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37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898号高科总部壹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株洲村镇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彭 鸿 森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袁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