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85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郯城县大森林银杏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村乡***。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山东自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现代产业园和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北广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槐安东路90号国富大厦1308-1。
法定代表人:王淑梅,经理。
原审被告:***禾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中山东路447号建华城市广场B座9015。
法定代表人:**彬,经理。
原审被告:佛山市金大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龙津朝阳队9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盛誉汇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30号檀香湾1号楼17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绿世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万年泉路237号20号楼801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绿世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130号青岛亚马逊AWS联合创新中心3号楼19层19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郯城县大森林银杏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原审被告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河北广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禾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金大洲建材有限公司、青岛盛誉汇通商贸有限公司、山东绿世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绿世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御林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23)鲁0213民初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案应当按**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