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民终29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振鹿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环城北路10号金昆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昆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海之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正仪民营路89号。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月嫦,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昆山振鹿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山海之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3民初5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后转为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3民初55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昆山振鹿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244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陈 斌
审 判 员 徐 辉
审 判 员 杨 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