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3民初522号之一
申请人:昆山振鹿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环城北路10号金昆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138114668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昆山孚沃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开发区李箕路2号1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76372097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1月23日生,住昆山市。
本院在审理昆山振鹿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与昆山孚沃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昆山振鹿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昆山孚沃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96800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昆山孚沃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96800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