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10116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振鹿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138114668C,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环城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昆山市乐居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94503234X,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圣祥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昆山振鹿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市乐居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83民初415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昆山市乐居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昆山市乐居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130768.95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