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5578号
申请人:昆山振鹿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环城北路10号金昆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138114668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江苏漫修(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昆山海之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正仪民营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30692512X。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昆山振鹿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昆山海之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昆山振鹿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昆山海之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昆山海之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 敏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