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财保9号
申请人:上海尼索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老沪太路211号4幢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797003400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昆山振鹿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环城北路10号金昆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尼索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昆山振鹿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昆山振鹿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2822327.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上海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案外人***、**以自有房产向本院作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尼索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昆山振鹿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2822327.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苏州工业园区东沙湖路111号时代上城花园一区17幢407室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顾 茵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红